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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垂帘听审”评论两重天,一味指责或一味维护的根本不是症结所在

烟语法 烟语法明
2024-09-05

今天,5月11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法院庭审休庭后,律师意外发现审案法官庭审中受到本院领导和二审法院法官微信“遥控指挥”一事,正在扩大讨论范围。
不仅仅是律师界,法学界、“澎湃新闻”、“南方都市报”等,也纷纷发表了评论文章,一致的质疑海西州中级法院“情况通报”中的观点,认为律师有权拍照保存证据、质疑法院做法,进而认为法院如此审判,不符合“四类案件”监管规定,将会危及刑诉法规定的二审终审制。
尽管媒体评论以及留言区里,都是一致的质疑法院做法,但是也应该看到,一审法院的庭审做法,在上面中院发布的“情况通报”里,还是获得了官方肯定的。在海西州中院公号及抖音官宣的评论区里,都是赞同此类审判方式的留言。
可见,跟社会层面一致质疑和反对声音相比,在法院体系内,很多人是赞同和践行如此审理方式的。真的令人有种错觉,这学的都是同一部刑诉法体系,公示的是同一份司法文件规定文本吗?为何会出现如何对比强烈的思想认识和法律定性分歧呢?换句话说,屡屡冠名“法治课”的法院庭审,是否还能输出令社会各界信服的法律观点,进而定分止争、引导社会?

如此事实清楚的过程,居然在法院和社会层面产生了留言区里如此对立的观点,究竟问题出在了哪里?是双方法律认识或是对于法条理解的语文水平存在差距,还是存在立场决定观点而观点不问有理没理,还是另有别的隐情呢?
非常浅显的汉语理解,什么是“监管”,什么是“直接裁判”,两者可以混用吗?如果法院领导直接决定了具体案件的庭审事务、案件处理事项,以后还怎么作为监管者监督案件的审判质量,岂不成了自己监督管理自己?同样的道理,二审法院的刑庭庭长如果直接决定了一审案件的庭审事务、案件处理事项,以后还怎么作为二审组织监督一审案件的审判质量,岂不成了自己监督管理自己?
这么简单的道理,为何作为资深职业法律人的一审法官、法院领导、二审法官们,会不明白,而且积极参与,事后极力维护呢?难道是法律水平、司法认识不到位,还是利益使然?如果是利益使然的话,众多媒体人、律师们纷纷拿着些法律根据、法理理解作为依据,也就难怪人家根本听不进去了。
什么样的利益关系,能让本应该是监管关系的一审法官、法院领导、二审法官、二审法院乃至留言区里那些“法院人”,结成了目前可见的休戚与共、拒不认可社会共识的局面呢?——考核利益共同体啊!
曾经,法律圈普遍反映,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过低,认为这是造成上诉案件维持率过高,以至于二审成了走过场的原因。经过律师界、法律界的不断反映,最高司法机关公开发文,要求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。结果呢?二审开庭率确实提高了不少,可二审改判率、律师法律意见的采纳率,提高了吗?没有!
类似的问题还有律师界普遍反映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采纳率、被告人认罪认罚律师独立辩护权、非法证据排除的庭审实质化、刑事案件庭审直播等等,民事领域的立案难、诉前调解没有自愿性等等,基本都是只见呼吁却得不到回应,法律规定、司法文件中的程序和要求,在司法实践屡屡得不到落实。

曾经有政协委员的律师提案建议,二审法官不要上诉案件宣判前,征求一审法官、一审法院的意见。如此这般,还如何保障二审的独立性、公正性?有文章曾显示,为了控制二审法官的改发率,有法院又恢复了改发案件要求的领导审批制,并且明确设定改发率的红线。

以上这些现象的背后,共同指向的对象就是通行于各级法院,尤其是中基层法院的司法考核体系问题。考核,对于公职机关及人员而言,自古就有,与之相对应的则是,数据考核的弊端。公职活动考核指标化,能监督公职履职拖沓,提高效率,推进重点工作,但弊端是很容易陷入抛开法律规定的围绕指标履职。

具体到司法领域,层层加码的预设办案指标,规定各地法院考核排名区分绩效,监管者在考核面前跟被监管者成了利益相同的被考核者,必然就会导致出现,在事关具体案件依法办事、事关案件当事人公平正义的司法诉讼中,司法人员究竟是看重自己的考核业绩,还是选择依法办事的问题。遗憾的是,人性使然,为了获得较好的考核业绩,为了不影响个人的职场发展,绝大多数司法人员的选择都会是牺牲办案质量乃至依法办案的程度,来实现完成各种考核指标。

以本次的“垂帘听案”为例,一审法院的领导真的是为下属考虑,“勇于担当”的直接亲临一线指挥审理案件?二审法官不知道根据回避规定自己不得介入一审案件,不惜冒着违法的风险上班时间“友情”帮着一审法院审理案件?二审法院不明白出来这样一份“情况通报”,会遭遇法律界、舆论界的又一波质疑?非也!

这起发回重审的、涉及12名被告人被控寻衅滋事罪、诸多外地律师代理的刑事案件,自从纳入了当地“四类案件”考核指标的监管范围,就已经将一审法院、二审法院、一审法官、二审法官纳入了一荣俱荣、一损俱损的考核利益共同体之内。

犹如“中国法律评论”《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问题及完善建议》一文中的,部分法院、法官为了适配考核需求,取得好的成绩,放弃通过正常工作能力和工作方法提升指标的途径,转而通过一些迎合、取巧的方式,作出违背司法规律甚至损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,逐渐形成所谓的“审判潜规则”。
犹如张明楷教授文章提到的,司法机关各种不科学的考核指标泛滥,执法司法考核结果与自己的个人利益直接挂钩,导致司法人员要削足适履的想方设法让办案过程、案件结果满足考核要求,而不能专心注重案件事实、法律适用。造成的结果是,司法人员为了避免自己的考核利益受损,为了维护同事同行的考核利益,而牺牲被告人(偶尔可能是被害人)的利益。
由此可知,律师界、媒体界纷纷指责海西州法院的不依法履职,法院系统内极力维护自己的“垂帘听审”做法,争的根本不是产生问题的实质成因。司法运行中不合理的考核指标问题不解决,没有了“垂帘听审”,还会有判前内请、上下级联席审案等等形式,又该如何应对?总不能每次律师都这么幸运的及时发现吧。不过,话说回来,发现了又如何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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